原告广州市连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赵强、广州市白云区昊鹏玻璃钢工艺厂买卖合同

※发布时间:2018/3/18 11:17:5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原告广州市连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赵强、广州市白云区昊鹏玻璃钢工艺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0111民初13782号民事,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曾赵强、广州市白云区昊鹏玻璃钢工艺厂共同支付原告广州市连承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1072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1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之,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14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